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:
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14〕70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有關規(guī)定,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,現就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明確結轉結余資金的范圍及清理措施
(一)關于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。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,是指一般公共預算尚未下達地方和部門、留在各級財政部門的結轉結余資金,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。
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(含從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),除權責發(fā)生制核算事項外,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,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,全部補充預算穩(wěn)定調節(jié)基金。未滿兩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,其結轉時間應按初 ……
